歐盟宣布纖維名稱新法規
自5月8日起,歐盟委員會宣布實施新的纖維名稱法規1007/2011/EU。新法規取代了纖維名稱以及纖維成分的有關指令(2008/121/EC、96/73/EC和73/44/EEC)。纖維名稱規定的法律地位由指令升級為法規。
與原有各指令相比,新法規有5項重要修改。一是對于來源于動物的任何非紡織材料,標簽必須添加輔助說明。二是對“其他纖維”的總含量進行限制,對含量超過5%的纖維應按規定標注其材料。三是標注語言應為出售地區*語言。四是產品標簽必須安全牢固地附著在產品上。五是標簽信息要準確。對于符合原指令要求、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產品,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,繼續進行合法交易。
對此,檢驗檢疫部門建議企業,盡快學習并掌握新法規內容,及時調整標簽信息,確保標簽內容符合新要求。同時,增強“產品質量*責任人”意識,規范出口服裝產品的標簽管理,特別是完善標簽的自檢自控制度,根據新的技術法規和合同要求進行,避免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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